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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sddy0082022-11-01理财视觉109

当事人: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经查明,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持有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或公司)131,530,734股股份,占中路股份总股本的40.92%,为中路股份的控股股东。2018年7月3日和23日,中路集团合计质押所持公司8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7%。其中,7月3日质押275万股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月23日质押550万股给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中路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导致公司迟至2018年10月26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信息。

中路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股份是否被质押和质押比例大小,对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中路集团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在股份质押事项发生时,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事项。但中路集团两笔股份质押均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累计质押比例达2.57%。控股股东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中路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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