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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金行情分析(农业基金)

sddy0082022-08-15经验分享103

股票这个行业是竞争相当激烈的一个行业,虽然其进入的门槛非常低,但是要学精做好,战胜市场,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在本文中,石园理财为大家介绍下面为你介绍《农业基金》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投资有参考价值意义。

本文目录一览:

农业板块基金有哪些

“农业板块基金主要包括: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001940、嘉实农业产业003634、工银瑞信农业产业001195、国泰大农业001579、银华农业产业005106、前海开源大农业增强001027、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164403。”

拓展资料:

1、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四大类。最早的对冲基金是哪一支,这还不确定。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大牛市时期,这种专门面向富人的投资工具数不胜数。其中最有名的是本杰明·格雷厄姆和杰里·纽曼创立的格雷厄姆·纽曼合伙公司基金。

2、2006年,沃伦·巴菲特在一封致美国金融博物馆(Museum of American Finance)杂志的信中宣称,20世纪20年代的格雷厄姆·纽曼合伙公司基金是其所知最早的对冲基金,但其他基金也有可能更早出现。

3、在1969—1970年的经济衰退期和1973—1974年股市崩盘时期,很多早期的基金都损失惨重,纷纷倒闭。20世纪70年代,对冲基金一般专攻一种策略,大部分基金经理都采用做多/做空股票模型。70年代的衰退时期,对冲基金一度乏人问津,直到80年代末期,媒体报道了几只大获成功的基金,它们才重回人们的视野。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第三条 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对于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国家重点开发地区,限于经批准的开发区内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

(一)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作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包括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1%的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六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的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弥补财政赤字。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内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支出”款中反映。国家无偿支援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决算;国家无偿支援或有偿扶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决算。农业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重点开发地区各级领导小组,除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要按上级领导小组要求,报送开发建设的年度计划、年中执行情况、年终决算和总结。

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属于财政资金,是财政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为基金的主管部门,参与农业发展项目的调查、立项工作,对基金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统借统还。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预算调节基金省留成部分,拿出10%用于农业发展基金,由省统一安排;

(二)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由各地确定适当比例,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三)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各种税款比上年增加的部分,80%以上安排农业发展基金;

(四)已征收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五)农林特产税地方留成部分,拿出60%以上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六)制药、酿酒(含酒精)、淀粉等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盈利工业企业,按购进粮食数量计算,每购进一公斤粮食提取二分钱的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由企业摊入成本,定期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七)所提取的生猪生产保护基金,全部留县级财政,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商品猪生产。

(八)引进的世界银行贷款(此项资金另有管理办法);其他政府间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农业开发部分;

(九)农田灌溉用地下水资源费、农村水井更新改造费、乡镇企业提留部分和土地承包费,不分成,不上交,就地使用;

(十)农村乡镇企业、个体户、私营企业补税、罚款的收入,部分用于农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十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基金。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肉产品总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植树种草治理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牧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应根据全省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开发治理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坝上、山区、沿海滩涂开发和其他农业发展项目的下列支出: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和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

(三)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牧、渔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和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人工种草、退耕还牧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牧、渔技术服务站必须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农、林、牧、渔基地建设;

(十)其他农业开发项目的支出。第六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及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的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购买禁购和控购商品;

(十一)弥补财政支出。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内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除第三条中第六、七、九项资金列入预算外科目外,其余(不含世界银行贷款)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款中反映。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单独编列收支预算、决算,以便反映全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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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elegram官方网站(2024-11-17 09:01:58)回复取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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