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银保监会接管「天安财险、华夏人寿、新时代信托」等六家机构?会产生什么影响?(天安保险接管银保监文件)
华夏保险去年首次进入世界500强,天安人寿一直也是国内前10的保险公司,突然两家巨头被接管属实吃了一大惊。
不过对于了解保险行业的人来讲,算是基本操作了,甚至感到安心,因为银保监爸爸一直守护着我们。
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决定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目前暂时接管期限为一年,如果未达到预期效果延长监管时间。
我们需要注意两点:
1、这些保险公司会继续正常经营,保险产品可以买
2、消费者无需担心保险公司被接管后,对我们利益产生损失
也就是啥都不用担心的意思,“爸爸教育儿子”。
不过我们普通人最担心的则是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关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保险公司破产:是指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公司终究是一家企业,“开门营业”的目的只有一个,吸收保费。至于它们卖什么产品,把保费拿去做什么,即使国内监管的严格程度属于世界一流,也不能保证险企不出任何风险,稳健运营。
绝对安全的是保险监管制度,而不是保险公司。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破产?
导致一家企业经营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最后都会归结到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进行清算,拿去还债,关门大吉。
(图片来自《大众理财顾问》1969-1998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搬自知乎用户sky的胡言乱语)
而保险公司却跟普通的企业有很大区别,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直接对应着千千万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保险行业的安全性对社会稳定有直接作用。
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反应在哪里?
为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2012年3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12〕24号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其主要的3个部分为: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
资本充足:
当保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也就到了危机边缘,所以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主要体现在偿付能力充足率。这里的偿付能力并不是指赔付保单的能力,而是偿还债务的能力,比较复杂。
想要深入了解的读者可以参考这篇文章:https://www.sohu.com/a/234173063_643607
计算公式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 最低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通俗的讲就是监管机构给了一个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指标,不论保险公司自己怎么经营,你现在的实际资本除以最低资本,得到的结果就能充分反映你现在的资本状况与偿付能力。
而偿付能力充足率又分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的资本构成中含有附属资本,来自险企发行的次级债、资本补充债券等工具。假如没有附属资本,则两者的数据一样。
所以为了保障资本充足,偿付能力就必须符合监管需求,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我们通常会认为充足率越高越好,实则不是。
过高的偿付能力,意味着资本冗余、使用效率低,目前认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200%的水平较为适中。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当偿付能力低于监管规定时,保监会就会开始采取具体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风险管理:
每次公布的偿付能力仅能反映保险公司上个季度的资本状况,可我们的保单往往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所以保险公司未来的风险状况也必须符合监管。
所以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中的第二个重要指标则是风险综合评级,评级分为A、B、C、D四类。
此评级为综合评级,最终会体现在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上,A级为风险小,B级为风险较小,C级为风险较大,D级则为风险严重。
所以风险综合评级也是我们选择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指标之一,B级及以上为推荐购买。
既然有风险,肯定需要保险公司要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SARMRA则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其中包括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
此指标自2017年起开始纳入评估标准,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能力最直接的体现,显然评估分数越高,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越强,对未来的风险的应对能力也更强,80分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此要求对于我们大众很有价值,因为我们可以直接看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风险评估,对我们选择保险公司有很大帮助。
每家保险公司的官网都有公开信息披露一栏,例如:
点进去找到偿付能力就可以查看保险公司相关监管数据:
总的来说现在的监管机制已经很严格,在保险公司出问题之前就会进行干预。但即便如此,保险公司本身不是慈善机构,而是一家企业,对利益的追逐肯定会带来各种风险。
开发低价保险、高收益理财以此来吸收更多的保费,做高风险的投资,而公司本身却不一定能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所以即便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也有保险公司出问题。
安邦保险的保费规模曾经为国内前三,2017年8月其总资产甚至相当于中国GDP的3.4%,安邦自身出现巨大危机。不过最后被政府接管重组为大家保险,继续正常经营,对保民利益无影响。
保险公司真的破产怎么办?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所以是法律是允许保险公司破产的,破产之后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看到人寿保险合同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破产而让保单失效,但健康险就只能按现金价值解约了。但不影响效力不表理赔时真的可以全额赔付!!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例如重疾险,按现金价值解约肯定会损害我们利益,一般现金价值要过几十年才会高于我们所交保费,而远低于重疾险的理赔金额。若是重新购买重疾险,会重新健康告知,身体如果有异常也会影响投保,而且因为年纪关系,保费会更贵。
而对于寿险来说虽然被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保单效力继续,发生保险事故也会理赔,但能赔多少就不一定了。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所以你相信即使保险公司破产自己的利益不会受损吗?
我们该如何看待保险公司安全性?
保险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它的稳定性关乎着金融市场与社会的稳定性,从政府角度来说不允许保险公司破产,特别是一些保险巨头,例如安邦,俗称“大而不能倒”!
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是世界上最严格的监管制度之一,早在偿付能力刚出问题时就会进行干预,而当综合偿付能力低于30%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实施接管。
除了安邦保险,曾经被接管过的保险公司还有新华保险与中华人寿,其中新华人寿2018保费规模已经位居国内第6。中华人寿的最新一季综合偿付能力为173.89%,风险综合评级为A类。而且它们主要的股东都为国企。
安邦的新股东则实力更为雄厚。
所以即使保险公司真正出了问题,我们可能更希望它早点被接管或重组,总的来说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确实极小。
但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是一方面,其自身经营状况与业务能力则是另一方面,保险最重要的是理赔。
偿付能力不足会带来哪些问题?
对于我们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医疗险,因为偿付能力出问题后根据监管要求会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假如是因为产品出问题,产品价格过低风险太高肯定会影响到偿付能力,此时很有可能停售高风险产品。
医疗险停售会直接影响我们的续保,若正处于患病期间或身体异常影响新的医疗险投保,我们都是很难接受的。
另外假如保险公司自身经营出了问题,对理赔与各项服务或多或少都会造成影响。有些公司的偿付能力远低于监管红线,处于破产边缘,它们真的可以很顺利短时间内兑现保单吗?
结语
即使监管制度非常完善与严格,也不可能避免保险公司自身不出现问题。虽然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极小,但并非网上一些人所说的不可能破产或者破产我们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不论大小保险公司都有出现风险的可能,目前我们可以根据官网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作参考。
我认为去关注下保险公司的投诉量也许比关注未来不可预见的保险公司安全性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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