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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伦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海伦司新股)

sddy0082023-03-13理财视觉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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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海伦(维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3年3月10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海伦∕海伦哲或公司,证券代码:300201)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号),拟对公司等作出行政处罚”。(*ST海伦维权入口)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海伦哲2016-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2、海伦哲涉嫌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我局认为,海伦哲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海伦哲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海伦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ST海伦股票,且在2021年10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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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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