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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尔股份代码(纳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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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哪种投资,都含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各位投资者需要不断学习,将风险规避到最低,本文给大家说说《纳尔股份》,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关注我们的网站!

本文目录一览:

纳尔股份什么时候开盘?

股票简称:纳尔股份股票代码:

002825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NAR INDUSTRIAL CO., LTD.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

2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24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于

2016年

11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游爱国以及股东上海纳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游爱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股东上海慧眼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达明、李广、王宪委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

3、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

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

50%。

4、公司董事王树明之关联方刘文辉、高级管理人员苏达明之关联方苏静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关联方担

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关联方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游爱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公

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个月期末(

2017年

5月

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承诺。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和陶福生承诺:(1)

股份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有意向减持部分

股份,但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

10%,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

15%;(2)减持股份的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

3

方式;(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4)减持股份的,将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

本次减持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或价格区间)等信

息。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等事项致使该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

性的,该股票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

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取消或停止实施本次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再次成就

的,公司将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不包括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及当次股价稳

定措施实施完毕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4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为前提,在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公司将根据届时实际情况采取下列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要约或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视为一次)回购资金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

1%,累

计回购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动用回购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

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控股股东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增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

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

确定。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

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累计自公司取得的税后

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和的

5%,累计增持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动用增持资金的总额)不超

过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累计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

金分红总和的

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5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价稳定

措施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价稳定措施另有要求的,从其

规定或要求。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首先由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应当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因资金不足、回购议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等客观原因无法

实施股份回购;

3、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

2、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

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四)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应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

议,讨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回购方式、

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股份种类及数量、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期限等事宜并

公告。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并公告后,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6

定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股份回购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在

完成上述手续后并在回购的有效期内实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及时通知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应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的详细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

并送达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控股股东应当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实施增持。公司

不得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及时通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

的详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

实施期限等)并送达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增持方案

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提

供资金支持。

无论采用何种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应在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

2个交

易日内公告本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7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

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

作出最终决定前,公司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先行赔付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

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并将购回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

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

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如果

8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

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先行赔付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3、本人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

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

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先行赔付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2、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9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

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

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

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

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

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

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如因本机构为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于

2016年

1月

20日召开的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对本次发行

上市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为保证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如下承诺:

10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和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爱国出具《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纳尔股份具有相同或类似

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纳尔股份相同

或类似的业务,与纳尔股份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人承诺在作为纳尔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以任何

形式从事与纳尔股份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

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纳尔股份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

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纳尔股份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本人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纳尔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

11

4、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对纳尔股份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纳尔

股份及纳尔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5、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纳尔股

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爱国就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宜承诺

如下:

1、本人将尽力减少本人或本人所实际控制其他企业与纳尔股份之间的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

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纳尔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平等

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人在纳尔股份的特殊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

害纳尔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爱国承诺:

1、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

2016年

6月

30日以前

未缴存的社会保险,或公司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其他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

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要求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款项、处罚款项,而不使

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

2016年

6月

30日以前

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其他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额

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要求公司补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款项、处罚款项,而

不使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2

七、相关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公开承诺

事项的,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该等责任主体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责任主体及时

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

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

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公司所有,相关责任主体应

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6、在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前,发行人不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运作计划,不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7、对持有公司股份的责任主体,自其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公司可暂

停向其发放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其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

行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其纠正违反公

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

行为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

13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公司获得薪酬或津贴的责任主体,

自违反承诺之日起,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其未履

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

成的损失,直至其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其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责任主

体身份丧失或变更的,仍应履行原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并遵守约束措施。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约束措施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对约束措施另有要求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遵守该等规定或要求。

14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1-31272888,公司邮箱xiaxw@nar.com.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9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05-11-09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26号。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爱国,注册资本17,122.1847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通过爱企查查看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纳尔股份最新消息

纳尔股份8号发布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一富财经解答

看完本篇文章《纳尔股份》,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最后提醒大家,股市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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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2024-08-16 02:43:19)回复取消回复

    楼主加油,看好你哦!http://www.jiagu1.com/fei/9bceb5y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