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重拳出击!大数据杀熟将成历史?美团京东等互联网巨头股价集体暴跌!
导读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在“双十一”促销期间,强迫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竞争失序问题突出。
国家重拳出击,这些年,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寡头化,垄断化,封闭化一直都在被诟病,像“二选一”这种店大欺客的事儿,到头了!
11月10日,多家国内互联网巨头股价暴跌。截至当日18:00,美团跌超10%,京东大跌8.25%,拼多多跌7.33%,腾讯跌4.26%,小米跌超5%,阿里跌超5%。
市场普遍认为该现象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关。这是继汽车业、原料药领域,又一重点领域将有专门的反垄断指南即将出台。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平台内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征求意见稿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大方面对平台经济领域做出反垄断指南。
重磅组合拳
今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等。
其中,在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大因素,首当其冲的便是“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就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邀请京东、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58同城、奇虎360、腾讯、苏宁、携程、唯品会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二选一”将成历史?
需要注意的是,同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的通报特别指出,在“双十一”促销期间,强迫商家“二选一”等竞争失序问题突出。
为此,会议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京东与阿里之间“二选一”的纠葛已久。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5年的双11,京东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称,阿里巴巴在双11年终大促时胁迫商家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扰乱了电商市场秩序。
就此,京东与阿里巴巴打过数次口水仗。去年,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在社交媒体上表示:“所谓二选一从来只是一个伪命题。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
京东副总裁宋旸则指出,二选一受伤最深的根本不是京东,是那些没日没夜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平台资源稀缺更应该鼓励商家多渠道、多平台发展,多销售一点是一点,而不是用各种手段威胁打压,涸泽而渔的结果是让天下的生意越来越难。
不过,自2015年至今,电商平台“二选一”的问题非但没有解决,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在去年双11前夕,京东阿里还未“开打”之前,拼多多率先中招,牵扯进了“二选一”的漩涡。
2019年10月1日,零食品牌三只松鼠和美妆护肤品牌韩后等品牌先后声明,并未在拼多多开设官方旗舰店,也未授权经销商和店铺在拼多多进行售卖,并建议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购买。
就此,拼多多在回应中暗示,商家是遭遇了“二选一”压力而做出此举动,并表示对相关商家在双十一来临之际承受的压力表示理解,为商家遭受“二选一”鸣不平。
不仅是电商零售领域,外卖平台也频频陷入“二选一”的纠纷中,通常是以要求商家到平台上独家开店的形式来进行。据统计,近三年时间内,作为主管部门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美团、饿了么“二选一”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已有至少六起。
“作为消费者,强烈支持互联网平台良性竞争,而非垄断或试图垄断。”有消费者就此表示,“无论是平台二选一或是什么其它的垄断行为,必然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
大数据杀熟很常见?
据新浪科技报道,虽然大数据杀熟行为10月1日起明令禁止,但前段时间,北京的韩女士就遭遇了大数据杀熟。10月16日,她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中途错用了另一部手机结账。没想到,有了意外发现,同款手机不同账号购买相差25元。
明明是同一商家的同一件商品,韩女士用经常使用且已有12年“高龄”的高级会员账号购买,居然要比自己另外一个只有5年多的普通账号贵了25块钱。据韩女士介绍,她的高级会员账号已经消费了近26万元,而普通账号仅2400多元。
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方面做出指导。
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在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时,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判断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优势实行的某些交易行为,也需警惕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在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0年11月30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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